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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副院长:深入贯彻落实“两个纲要”国家战略要求,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从顶层设计到商业化应用模式全方位推动汽车智能化发展

自动驾驶产业作为提升国家经济社会智能化水平重要突破口,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支持。近年来,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向前飞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由测试示范逐渐向商业化应用渗透。交通运输部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开路先锋的战略定位,履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于近日正式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围绕运营单位、车辆、人员、安全制度等核心要素,从事前安全条件、事中安全保障、事后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了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参与运输服务活动、从事实际市场经营的基本要求,分场景明确了相关发展导向,为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提供了合规遵循,文件发布恰逢其时。

一、自动驾驶汽车运输服务背景

(一)自动驾驶汽车是国家发展战略

我国汽车产业整体规模保持世界前列,生产能力及应用技术水平大幅提升,自动驾驶产业作为提升国家经济社会智能化水平重要突破口,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支持。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系列战略性指导文件,将自动驾驶汽车研发应用列为重点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顶层设计到商业化应用模式全方位推动汽车智能化发展。

(二)自动驾驶汽车管理政策逐步构建

近年来,各部委开始加快推动自动驾驶商业化应用相关政策研究,陆续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2021年3月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2021年7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2023年11月,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覆盖汽车产品的生产准入和上路管理等车辆使用关键环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及使用管理政策逐步构建。

(三)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应用步伐加快

自动驾驶汽车由测试示范逐渐向商业化应用渗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动驾驶相关市场主体已超过6000家,除港口、封闭园区外,行业已经形成自动驾驶出租车、公共汽电车、公路货运、城市配送等10大类应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重庆、武汉、深圳、广州、长沙等10多个城市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从事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等商业化试运营,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动驾驶技术在港区、矿区运输等特定场景下运用效果显著。

二、总体思路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是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为生产主体,以道路运输装备为生产工具,以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环境条件为场景,以旅客与货物的移动为产出,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活动。

从目标上,《指南》统筹安全生产与创新发展,既要筑牢运输安全底线,又坚持包容创新,实现用好用足当前自动驾驶技术的目标。

从范围上,《指南》清晰界定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生产管理边界,若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则不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则应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办理合法合规的手续。

从路径上,《指南》基于“三关一监督”行业管理职责,围绕运营单位、车辆、人员、安全制度等核心要素,从事前安全条件、事中安全保障、事后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了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参与运输服务活动、从事实际市场经营的基本要求,分类分级分场景进行引导和规范,最大限度防范运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亮点创新

《指南》作为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指南性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应用场景,并规定了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人员配备、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指南》结构完整、内容全面、要求具体,总结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一)清晰界定适用范围和应用场景

《指南》按照“一业一策、分类管理”的思路,明确适用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并考虑自动驾驶技术在不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用特点和发展现状,根据上述使用范围分类提出从事不同运输活动的具体应用场景。

(二)创新管理自动驾驶运输经营主体

依据驾驶控制及收益主体,《指南》明确了自动驾驶运输经营主体资质要求,相比于传统汽车以运输企业为运输经营主体,提出“城市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可与汽车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自动驾驶运输经营”,充分结合各方技术及运营优势,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

(三)严格要求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

《指南》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具备的技术条件及保险要求,重点强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满足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经营性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实现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自动驾驶汽车管理边界的衔接。

(四)分类提出自动驾驶汽车人员配置要求

《指南》充分考虑不同业态的自动驾驶运输经营商业模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分类对从事不同运输经营活动的自动驾驶汽车提出随车驾驶员或运行保障人员(统称“安全员”)配置、技能及资质要求。针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提出远程安全员的人员保障形式,明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3”。

(五)系统构建自动驾驶运营安全保障体系

《指南》明确了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从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运行状态信息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安全告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六个方面构建了安全保障体系。在与现行道路运输管理一致的前提下,充分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运输新特点,重点针对自动驾驶汽车设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及人员配备等使用条件进行匹配及风险评估。

(六)明确规定自动驾驶运营监督管理职责

《指南》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角度界定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并从日常监督、隐患整改、信息反馈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操作手段以及实施方法,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保证了全国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管理的一致性。

综上,《指南》的发布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两个纲要”国家战略要求,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及应用方面又迈出坚实一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输生产效率,最终实现安全、高效、绿色运输。

本文作者为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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