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收藏

点赞

  1. 主页 > 资讯 > 自动驾驶

法律视角研判:我国智能汽车发展正步入实质新阶段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在我国迎来新的里程碑

2023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

《试点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启了智能网联汽车的量产应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在我国迎来新的里程碑。

工信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超过2万公里,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大范围开展了研发测试,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通过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将有利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推动我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1]。

当前,汽车与相关产业加速跨界融合和深度协同,产业链逐步重构,价值链不断扩展延伸,智能网联汽车持续带动人工智能、信息通信、芯片、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2]。

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发展提供环境。德国和日本相继修订《道路交通法》,许可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UN R157等首批联合国自动驾驶法规正式生效、欧盟全自动驾驶法规EU 2022/1426发布,为自动驾驶的准入管理提出相关技术要求;美国诸多州政府对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进行规范和管理[3]。

《试点通知》在工信部2022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草案》”)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和论证而由前述四部委联合发布。

本文将基于《试点通知》的主要内容,结合《试点通知》对《试点通知草案》的修改,总结《试点通知》的重点内容和值得关注的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总体要求与实施流程

《试点通知》在正文部分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总体要求与申报流程,并进一步提出将推广应用经过试点实证的自动驾驶和“车能路云”融合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制等试点成果[4]。

1. 总体要求

就试点的监管主体而言,与《试点通知草案》仅明确监管主体为工信部不同,《试点通知》规定试点的监管主体为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和交通部四个部门。我们理解,监管部门的增加将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提供更全面的监管,同时也意味着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等主体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例如,《试点通知》所附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将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共享至公安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用于配合相关部门事件调查、责任认定、原因分析等。

就试点涉及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级别而言,《试点通知》明确该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为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和L4级(高度自动驾驶)。关于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的详细内容,请见表1-L3及L4级别自动驾驶定义与技术要求。

表1-L3及L4级别自动驾驶定义与技术要求[5]

1.jpg

就申报主体而言,《试点通知》明确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作为申报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试点通知草案》中规定试点申报主体为“试点城市联合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并以单独附件的形式规定试点城市的相关要求。《试点通知》虽将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排除在申报主体范围之外,但仍明确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应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基于目前全国各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梳理了近期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在政策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已有成果(详见表2-各地试点政策保障与基础设施及安全管理条件举例)。

表2-各地试点政策保障与基础设施及安全管理条件举例

2.jpg

2. 实施流程

总体而言,《试点通知》明确联合体组织实施试点需要的流程主要包括:1)试点申报;2)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3)产品准入许可;4)上路通行试点;5)评估调整[11]。《试点通知》同时明确联合体及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针对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等情形的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试点暂停与退出流程。

3.png

试点申报

联合体制定申报方案后,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信部门申报。省工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住建部门、交通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信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12]。

4.png

试点实施

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信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工信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评估。试点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信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13]。试点期间,车辆涉嫌安全隐患,试点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14]。

评估调整

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及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相关内容[15]。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对试点涉及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使用主体、上路通行、试点暂停与退出四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本部分,我们将针对《实施指南》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并将《试点通知》对《试点通知草案》的修改以表格形式进行梳理。

1.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

《实施指南》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的要求包括生产企业与产品两部分内容。

(1)生产企业

《实施指南》对生产企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设计验证能力;2)安全保障能力;3)安全监测能力;4)用户告知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计开发机构、工作流程和产品信息数据库,理解和掌握所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具备必要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和验证工具及试验验证能力;建立汽车安全生命周期相关阶段的功能安全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期功能安全开发流程和管理制度;具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能力、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对开展实际道路测试和上路通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建立用户告知机制,确保用户充分掌握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的差异。

除上述对生产企业的要求外,针对生产企业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实施指南》对生产企业关于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实施指南》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定网络安全事件预案并及时处置安全漏洞、保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等。基于我们的经验,生产企业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备案工作。

《实施指南》在网络安全保障能力部分还进一步强调了生产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制度。2021年9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生产企业也应依据该通知落实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

2)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于2021年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汽车数据规定》”),《汽车数据规定》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对汽车行业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进行了特殊规定。《实施指南》中对生产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规定,主要体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汽车数据规定》的内容,并在产品概念设计阶段、产品开发阶段、验证设计阶段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实施指南》特别强调了生产企业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就个人信息而言,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智能网联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收集的座舱数据和车外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座舱数据和车外数据的具体处理要求请见本文“使用主体”部分;就重要数据而言,生产企业应基于《汽车数据规定》列举的汽车行业重要数据类型,识别自身是否涉及重要数据处理。如涉及,生产企业应遵守重要数据处理相关的法定义务,例如,向境外传输重要数据之前应通过网信办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同时,由于汽车数据与工业数据具有一定重合度,生产企业也应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工业数据处理者的相关规定。

3)软件升级管理能力

《实施指南》明确生产企业在实施软件在线升级活动(即OTA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信部进行备案,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涉及产品安全漏洞修补的,需按有关要求向工信部报送。工信部在2022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中明确:1)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相关升级活动,应提交验证材料,保障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2)涉及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的升级活动,应经工信部批准。我们理解生产企业依据《实施指南》进行软件升级管理时,也应同时遵守《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4)数据记录要求

《实施指南》要求生产企业应具备记录并安全保存每次软件升级过程相关信息的能力,相关信息应至少保存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停产后10年。

同时,《实施指南》要求产品应具备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记录的数据元素应至少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等;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记录的事件数据应至少包括自动驾驶系统激活、退出、发出介入请求、开始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发生严重失效、有碰撞风险、发生碰撞等,并进行数据记录测试。我们理解,《实施指南》强制规定产品进行数据记录,也在于配合《实施指南》中要求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交事故相关信息的规定。

5)用户告知机制

工信部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中明确生产企业的用户告知义务。《实施指南》进一步细化和扩充了生产企业需告知用户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功能及性能限制、安全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系统操作说明、功能激活及退出条件和方法、最小风险策略、系统潜在风险说明、人工接管预留时间、不可避免碰撞的响应策略等信息。告知信息应明确写入产品使用说明书。

(2)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实施指南》对产品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产品技术要求;2)过程保障要求;3)测试试验要求,具体包括: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具有明确的自动驾驶功能定义及设计运行条件;符合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产品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技术要求;符合整车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求,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求,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过程保障要求;符合自动驾驶系统模拟仿真测试要求,封闭场地、实际道路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验证要求。

在产品层面,《试点通知》相较于《试点通知草案》主要新增了以下要求:

1)在激活状态下,自动驾驶系统应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当到达设计运行条件边界时,应执行合理的策略;

2)自动驾驶系统应不存在由系统失效和功能不足引起的危害而导致的不合理风险,且具备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的能力,确认自动驾驶系统是否能够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示。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或功能不足时,应执行合理的控制策略,直至车辆进入最小风险状态或动态驾驶任务被接管;

3)对于需要安全员执行接管的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有效的接管策略,及时向安全员发出介入请求,并能够检测安全员是否执行接管操作。当安全员未能及时响应介入请求,自动驾驶系统应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4)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有效地响应干预的策略,并应能检测安全员是否执行干预操作;

5)应不存在由汽车行业权威漏洞平台6个月前公布且未经处置的高危及以上的安全漏洞;

6)应保证搭载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车载通信设备依法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要求;

7)自动驾驶系统在激活状态下(而非整个生命周期),不应对车辆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不合理的交通安全风险。

5.png

2. 使用主体

《实施指南》对使用主体的基本条件、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试点使用主体基本条件和能力: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从事运输经营的试点使用主体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能力;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对车辆运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相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保障人员;对车辆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责任承担能力。

《实施指南》同样对使用主体提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并要求使用主体参考生产企业要求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指南》在此基础之上,增加了车辆上路通行期间使用主体额外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车内处理原则、默认不收集原则、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等,并明确要求使用主体遵守《汽车数据规定》等法规、标准中的其他要求(详见下表四(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基于我们的经验,汽车数据处理者遵守《汽车数据规定》中的数据处理要求时,也建议参照《GB/T 4871 信息安全技术 汽车数据处理安全要求》中对于汽车数据处理的通用安全要求(包括汽车行业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特殊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特殊要求)、车外数据处理匿名化、座舱数据处理默认不收集且不向车外提供等安全要求。

6.png

3. 上路通行

《实施指南》在第三部分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为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应当向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交验车辆;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应当具备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不得在公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安全员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且具备相关资格条件,且需与试点使用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承担是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方面关注的重点问题,《实施指南》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指南》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前至少1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可取较晚时刻)和事故发生后至少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两者可取较早时刻)的视频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施指南》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车辆在自动驾驶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使用主体将成为首要的责任承担者。《实施指南》明确使用主体可以依法向试点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第三方追偿。

关于数据安全责任,《实施指南》还规定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收集的数据加强管理,数据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安全员、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7.png

4. 试点暂停与退出

《实施指南》明确了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存在特定安全风险的试点暂停机制与存在严重问题的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暂停情形包括:

(1)生产企业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

(2)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及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实施存在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涉及前款第(1)项情形的,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整改。涉及前款第(2)项和第(3)项情形的,应当按规定整改,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评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恢复其试点。

试点退出情形包括:

(1)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因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2)试点生产企业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按规定落实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

(4)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及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其他情形。

退出试点的,试点生产企业应当关闭相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同步办理车联网卡过户、注销等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并依法依规对车辆进行处理。

8.png

▍结语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与上路通行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经阶段,亦是智能网联汽车,尤其是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向量产应用迈进至关重要的一步。同时,智能网联汽车融合人车路云等技术要素,除面临传统的产品安全与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还需应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以及科技伦理等合规要求。

《试点通知》的出台将会为搭载L3及L4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提供政策通道,对于推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商业化进程意义重大[16]。

《试点通知》延续了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等管理框架,并基于试点实证,有助于持续探索准入管理政策与措施的创新,为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化应用管理积累经验[17]。

脚注:

[1] https://mp.weixin.qq.com/s/RKaaT9SMRpBi2PzbtvAQfA

[2] https://mp.weixin.qq.com/s/Q3bkAOTy_gq_UcDQg0_keg

[3] https://mp.weixin.qq.com/s/Q3bkAOTy_gq_UcDQg0_keg

[4] 《试点通知》第四(四)条。

[5] 《GB/T 40429-2021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6] 新华网:《自动驾驶加速落地》

[7] 北京日报:《首条自动驾驶小巴教育专线开跑》

[8]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全国首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牌照正式发放》

[9] 信息化观察网:《上海新动作:在中心城区试点运营自动驾驶公交》

[10] 新华网:《“聪明车”驶向“智慧路” 重庆自动驾驶测试运营里程突破180万公里》

[11] 《试点通知》第三条。

[12] 《试点通知》第三(一)条。

[13] 《试点通知》第三(二)条。

[14] 《试点通知》第三(三)条。

[15] 《试点通知》第三(四)条。

[16] https://mp.weixin.qq.com/s/3Oj3fq1pj1SScoBQXiU-Og

[17] https://mp.weixin.qq.com/s/Nm7d6Z0WKv0fM7kyKlq_Eg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等材料,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加载中~

你可能也喜欢这些文章




稿
意见反馈0
商务合作

商务合作 扫码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