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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应用视角细品道路交通标志新标准

进步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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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文交通网 道路标志线 交通管理

2022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业内期盼已久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从同年6月份拿到纸质版标准开始,为学好用好新标准,笔者从头至尾反复研读,同时认真拜读了几位专家的“深度解读”。起初本是为了学习,但经过近一年时间的思考,笔者认为新标准中的进步与遗憾非常值得分析、总结、分享。

01、新标准的进步之处

新标准较2009版标准约有近80处变动(新标准明确列举了72处删除、新增、修改等变动,实际要更多),篇幅也大幅度增加。总体看,新标准基本回应了广大交通参与者及管理部门对打造安全、畅通道路交通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

(一)在交通管控方面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1.新标准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电动自行车行驶、电动自行车车道、注意电动自行车等系列标志,为管理、组织这类交通方式夯实了基础、提供了抓手,同时完全契合当前电动自行车使用量、保有量、事故量激增及共享电动自行车、快递外卖行业大发展的背景。 

2.对禁止停车标志名称及含义的修改,为管理部门纠正违法行为、开展非现场执法取证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依据,并和2017年发布的行业技术标准《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426-2017)形成完整闭环。

(二)在事故预防方面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1.新标准删除了隧道开车灯警告标志,同时增加开车灯指示标志,将机动车进入隧道开启车灯这一驾驶行为由警示提示变为必须遵守,提升了管制效力,对预防隧道口“黑白洞”效应安全隐患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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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新标准开车灯指示标志与2009版标准隧道开车灯标志

2.线形诱导标由指路标志修改为警告标志增强了弯道等危险路段的警示、诱导效果。特别是新标准增加的图例,真正明确了环岛、T形路口线形诱导标设置方式,车辆冲上环岛起飞或从T形路口飞进树林的惨祸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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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线形诱导标设置

 (三)在提升视认性方面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1.新标准规定让行标志、警告标志可以根据道路宽度放大标志选取尺寸;在标志字符高度的确定上,允许根据标志显示位置及道路宽度增大字高,并规定小数点后阿拉伯数字降低字高。这些规定切实提高了标志的醒目性、易读性,大大降低了车辆急停追尾风险。

2.新标准对组合辅助标志内容排列方式进行了修改,由2009版标准的集中混合式调整为上下堆叠排列方式。为机动车驾驶人能在瞬间理解标志含义、正确选择驾驶行为,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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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组合辅助标志的变化

(四)在建设维护方面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1. 新标准通则部分增加了标志板背面“不得占用”及标志板间可预留缝隙等规定,这些新规对减少交通标志杆体荷载、风载极为有利,大大延长了交通标志整体使用寿命,有效降低了维护工作强度。

2.新标准规定交叉口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与人行过街横道线的位置关系,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可与路口公共设施杆件共杆设置。这些新规为标志的设计、施工提供了依据,并与当前“多杆合一”的集约化建设要求高度契合。

新标准的进步之处远远不止上述部分,再用两倍的篇幅也不能全面阐述,从事科研、管理、设计、施工等不同岗位的专业人士更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笔者认为,新标准进步之处无需赘述,对遗憾之处尽可能的全面总结分析才更有意义!

02、新标准存在的诸多遗憾

新标准中有部分细节让应用人员无所适从,有部分应用场景未作出针对性规定,这些都会影响新标准的实操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通则部分

1. 新标准第“4.8.10”条规定:路侧标志内边缘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此条规定如果不结合图例,很难理解“内边缘”的含义。笔者认为,以驾驶人的视角去观测交通标志,无论其在路侧还是在路上方,“上、下、左、右”远比“内、外”更容易理解。

2. 新标准通则中规定: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根据交通、道路、气象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作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等内容的显示。

速度控制是可变信息标志最常见的应用场景之一,其中诸多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可变限速标志与静态限速标志显示不同限速值,应该遵守哪一类标志?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限速值是否可以大于静态标志标注的限速值?可变限速标志与静态限速标志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位置关系?

这三个问题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及《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TG/T 338102—2020)中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两类限速标志位置关系问题上面两个标准还是完全相反的规定。新标准作为一部基础性国家强制标准,对直接关乎交通安全的细节应该进行明确,特别是要解决好不同标准“打架”的问题。

(二)指示标志

3. 新标准规定分隔带右侧(或左侧)行驶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只准在分隔设施的右侧(或左侧)行驶,设在交通岛、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中央分隔带等设施的端部。

规定中用了“一切”二字,且没有说明是否可以使用辅助标志,导致分车种、分时段、分方向只准向左或向右行驶的应用场景是否合规成了问题。例如,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起点处设置货运车辆只准右侧通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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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货运车辆只准右侧通行

4.新标准规定行人标志表示该段道路仅供行人步行,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在步行街两端起点处。

从文字上理解,行人标志只能用在城市步行街的出入口,但一个城市能有几条步行街呢?

笔者真的希望行人标志设置规定改为“步行街或人行道起点处”,这才能真正扩大标志使用范围,符合工作实际。在城市道路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都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诱导,唯独人行道没有,设置在路口无障碍边坡处的阻车桩仿佛成了“行人诱导”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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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人行道指示标志缺失

5.新标准规定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表示车辆除必要的超车行为外应靠右侧车道行驶。设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货车比例较高的路段起点、交叉口入口或互通立交加速车道终点后。

这一新增指示标志对管理部门规范大型货运车辆驾驶行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单向2车道的高速公路设置此标志,驾驶人非常容易理解其管制意图,但在单向3车道及以上的高速公路上设置此标志,则会产生非常大的歧义,甚至是执法争议。

(三)警告标志

6. 新标准规定警告标志警告车辆驾驶人应注意前方有难以发现的情况、需减速慢行或采取其他安全行动的情况。同2009版标准相比,警告标志的警示对象由驾驶人、行人变为了驾驶人。

笔者强烈认为,这一变化对行人极不公平。近几年,通过步行方式“穷游、远游”的背包客越来越多,特别是那些“入川、进藏”的徒步游爱好者,他们和机动车沿着同一条路线前进,很多警告标志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如注意落石、注意野生动物、注意横风、施工、交通事故管理等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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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徒步远游群体

7.新标准规定减速丘标志设在减速丘前适当位置。减速丘是安装在道路上用以减缓车速的装置,其在视线不良时段极易引发车辆未减速通过减速丘颠伤乘客、损坏货物或车毁人亡的事故。

因此,在减速丘前方配套设置减速丘标志是必要选项,按照技术标准的规范表述方式,在“设在减速丘前适当位置”前面要加上“应”字。再看新标准中急弯路、反向弯路、避险车道、线形诱导标等警告标志,设置要求中都有“应”字加持。

8.需要竖向安装的3种线形诱导标在新标准中没有注明其表示的诱导方向(两侧、右侧、左侧通行),如需找到答案可能还要参照一下2009版标准的指路标志部分。

笔者认为,这个遗漏点应该是编制人员的疏忽。但这个小问题真的非常严重,因为竖向线形诱导标的应用场景多、应用需求大,新标准没有进行标柱或说明,使其丢掉了依法依规使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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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线形诱导标对比

9.新标准规定注意积水标志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段积水,车行道路面标高的最低点为注意积水标志零点的基准点,设在下穿道路等雨天易积水的路段,车行道路面标高最低处附近的位置。

新增的注意积水标志宽度为22.5cm、长度为215cm,这种长宽比例的标志紧靠在墙体是最佳安装方式,而下穿道路边侧通常设有高出地面30厘米以上、宽约1m的检修道。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新标准并没有详细说明注意积水标志如何紧贴墙体又保证其零基准点设置在车行道路面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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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下穿道路与注意积水标志

(四)指路标志

10.新标准规定道口标柱设在通往主线的支路路口两侧,提醒主线通行的车辆注意支路路口有车出入,并通过图例明确了道口标柱尺寸及设置位置。道口标柱高度为80cm,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此区域通常会有不超过控制高度的绿化。

按照《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区控制高度为1m,公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区控制高度为1.2m。道口标柱的高度均小于上述标准规定,其设置在路口处,一定会被经常性的“淹没”在花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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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道口标柱

(五)旅游区标志

11.新标准第“10.1.4”规定:旅游区的指引应通过指路标志完成,在到达旅游区(或旅游景区)前的路口可设置旅游区标志。这条规定对减少标志设置工作量、统一交通诱导措施非常有利,但在旅游区距离标志图例上,却标注了灵山16km,在16km之外指引灵山旅游区,此距离标志已经承担了指路标志功能。除非这条16km道路是旅游景区内部道路,才有可能符合前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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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旅游区距离标志

(六)告示标志

12.新标准规定路外设施指引标志用以指引对外服务的政府机关、餐饮住宿、24小时药店等。这里的“餐饮住宿、24小时药店”是否可以标柱商家名称,新标准并没有规定,也没有附加图例。

新标准规定了标志板背面不允许用作宣传、广告,指路标志不应指引私人专属信息或商用目的信息,这些都突出了道路交通标志服务于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特性。而在路外设施指引标志上,确给滥用公共资源提供了合规的空间。

13.新标准中行车安全提醒标志列举了驾驶时禁用手持电话、禁扔弃物、系安全带、交替通行、严禁空挡下坡等六个场景,而在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工作中最为常见的严禁酒驾、礼让行人、佩戴头盔等场景没有被列举,并提供图例。

在实际应用中,安全提醒告示标志仅使用白底黑字的效果一定没有图形加文字显得生动、易懂。新标准规定了安全提醒标志可以使用图形,但又未规定很多常用场景的具体图形样式,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各地管理部门自由发挥想象力,创造出一大批“奇葩”图形。

(七)辅助标志

14.辅助标志是对主标志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其一定是用最简洁易懂的语言或图形来辅助主标志说明时间、车种、距离、方向、理由等管制或诱导意图。包括组合辅助标志,新标准也调整了排列方式,并规定组合信息不多于3种。

而在实际应用中,有两种新标准未进行详细规定的场景将严重破坏辅助标志简洁易懂的这一特性。第一种场景,辅助标志字数过多如同一篇短文印在标志板上,驾驶人无法在瞬间读懂标志;第二种场景,组合辅助标志中不同层级信息使用不同字高,大大增加驾驶人视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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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辅助标志的问题

03、几点建议

新标准存在的小遗憾、小瑕疵不会掩盖其进步之处,更不会影响其基础性地位。所有的技术标准都来源于实战、服务于实战,并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完善。新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与其配套、呼应的系列技术标准都将进入制修订阶段,文中所列问题定会得到解决。

建议1:结合新标准存在的问题,结合设计、施工、管理部门及道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对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及行业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进行修订。

建议2:对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 非机动车和行人》(GB5768.7-2009)进行大规模、全方位修订。虽然新标准在基本要求部分一再强调道路使用者,但其中的使用者还是以驾驶人为主,真正满足非机动车、行人视角和需求的交通标志不够多、不够细。为非机动车和行人服务的交通标志标线一定要自成体系,甚至要进行颠覆性改动。

建议3:制定省市级地方技术标准,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防护等交通安全设施综合考虑设置场景,细化设置规定,大幅增加设置图例,使地方技术标准能够成为本地设计、施工、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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