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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将交通管理划归公安?

历史沿革

在公安‬民警‬中,交通警察‬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存在,与其他警种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他警种通常戴深色帽子,而交通‬警察‬戴白色帽子;其他警种使用枪械及‬警械作为武器,而交通警察‬则依赖哨子和指挥棒来履行职责;其他警种通常‬接受110统一指挥,而交通警察‬拥有自己的指挥中心,类似差别不胜枚举。

此前,部分交通警察‬归交通监理‬机构‬管理,‬“八六‬改革‬”后才‬归‬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是由‬‬公安部三局(治安局)交通处与交通部公路局监理处合并而‬成‬的‬,也称为公安部十七局,是公安部正司级‬内设‬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该局的历史沿革‬反映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系的不断演进和完善。

在建国‬之初,道路交通管理主要由交通行政部门及其下属的交通监理机构负责。这一时期,交通管理职责主要涉及公路交通管理、车辆管理以及驾驶员资格管理等方面。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一九五零年公路工作的决定》为交通管理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该决定将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的十八‬个城市的车辆行驶管理交给市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承担,长途汽车则由公路机关管理。省属及专区属城市的车辆管理由省公路机关负责。

为了加强对交通管理的规范,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建国后的第一部交通法规。1951年,公安部进一步颁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随后修订为《城市交通规则》。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警察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为公安部门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奠定了法律基础。1960年交通部先后颁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和《公路交通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交通管理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

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开放的旅游城市和公安部门现管理的一百零五个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198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交通部门负责大中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公路和中小城市交通管理,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交通管理的“三足鼎立”格局。

1985年,国务院主要领导就‬拖拉机上路管理的矛盾对‬交通管理‬提出了‬改革要求,公安部与交通部分别提出了改革方案。历经‬十个月的研究和争论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被誉为建国以来力度最大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决定由公安机关统一交通管理,交通部及地方各级交通监理机构的人财物成建制地划归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八六‬改革”‬标志着公安部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得到了空前的增强。

1992年,由于‬公安部与交通部在交通及公路管理上的‬分歧和矛盾,国务院再次进行了职责分工的调整。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废止了1986年的规定,放宽了交通部门在道路检查站设置方面的权限。此外,原本属于公安部的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职责被重新划归给交通部,同时恢复了交通部所属的路政、运政执法队伍。

1993年,为‬解决公安部与交通部在道路交通管理分工方面的持续分歧,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召集会议,决定将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仍由公安部门负责。同时,公路的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路政、运政及相关法规建设等职责则划归交通部门。此外,原由公安部承担的汽车维修市场行业管理职责、客运线路和班次管理职责、公路标志标线设置和管理职责及相关经费也转移给了交通部。

1993年后,中央政府层面没有关于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方面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出台,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交通管理格局。在本‬世纪初,还‬曾出现一股将交通管理职责转移给专业交通管理部门的呼声。鉴于‬公安机关‬的专业性和成效,以及其在法律执行、紧急响应等方面的强大能力,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能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最终一锤定音仍由公安部门承担这一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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