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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让右」二十年,还适应中国的交通吗?

国内外发展历史与我国发展方向研究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周年。20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建设取得了卓越成效,但城市化进程不断加深,驾驶人、车辆数量的进一步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冲突导致事故频发。

随着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路权”划分作为解决交通冲突的措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车辆通行道路交叉口的“让右”原则就是“路权”划分最常见的体现。

如何理解并实际运用“让右”原则,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查询国内外资料,从历史发展、交通工程以及汽车学角度出发,翔实地解析“让右”原则的来龙去脉。


关于“让右”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


18世纪西方世界工业革命之后的社会经济急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速,社会对交通的需求急剧增加,人员、物流的运输在城市里导致的交通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特别是交叉路口的交通冲突问题,以1900年的纽约为例,常常因路口内的交通瘫痪导致频繁的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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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1900年纽约市一路口交通拥堵

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种交通规则应运而生。1903年美国“交通安全之父”威廉·菲尔普斯·伊诺第一次提出在路口相邻方向直行车辆的通行规则,其在为纽约市警察局编写的《街道交通驾驶规则》第三章(路权章)第2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所有南北方向行驶的汽车和街车应优先于所有东西方向行驶的车辆。”是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十字路口车辆通行优先权的规定。

这里说的“同等条件”是指非特种车辆的车辆,且同时进入路口,但在实际运用中,因为道路的修建不都是规则的南北或东西走向,且难以判断两方来车进入路口的先后顺序,所以不具有普遍适用。

1910年,法国巴黎对两条宽度相等道路交会的十字路口第一次采用了“让右原则”,其在《城市交通管理》中规定:“当两辆车在大致相同的时间从不同的道路接近或进入交叉口时,左侧车辆的驾驶员应让出优先通行权给右侧的车辆。”

这是第一次明文规定的“让右原则”,因为该原则相较于南北或东西方向的让行,驾驶人更易于理解和使用,所以到1926年,国际联盟的《国际汽车交通公约》和《美国统一车辆法》也通过了这一规则,在美国所有州开始生效,且根据国际公约,“让右原则”在所有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国家都有效。

1949年,在日内瓦102个国家签署的《道路交通公约》里,对“让右原则”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在附件2(通行优先权)第1条规定:“当任何两辆车同时通过、接近一条不优先于另一条的道路的交叉口时,在规定靠右行驶的国家从左侧进入路口的车辆,以及规定靠左行驶的国家从右侧进入路口的车辆,应让出通行权给另外辆车。”,该公约第一次规定了右侧行驶的国家,要让右方来车先行,左侧行驶的国家要让左侧行驶的车辆先行。该公约生效后,一些左侧行驶的国家也坚持“让右”而非“让左”。

因此到1968年的维也纳签订的《道路交通公约》中,在第18章第4款第a项重新对“让右原则”进行了规定:“在交通靠右行驶的国家,车辆驾驶员应在交叉口让行从其右侧驶来的车辆;在交通靠左行驶的国家,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自由规定交叉路口的通行权。”,1968年的维也纳公约一共有122个国家签署。

现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交叉路口都实行“让右”原则,甚至一些规定靠左行车的国家也在采用这一规则,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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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新西兰十字路口让右示意图

(二)国内


我国的交通规则是起步早但发展滞后,全世界最早的交通规则来自公元1100年,《礼记.王制》中记载:“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这是第一次有了“各行其道”初步的规定。公元637年,唐朝颁布的《唐律·仪制令》中规定:“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交通活动中出现规定“让行规则”,用于规范当时行人与马车通行的礼仪规定,它也体现了尊敬老人、提高效率的理念。

20世纪初,随着汽车等现代交通工具引入中国,城市道路交通逐渐发生变化,交通管理制度亦逐步得到加强,据《北京志·道路交通管理志》记载: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巡警部制定《交通暂行规则》,规定:“凡往来行人及车马、人力车等,均须靠左,有利交通;凡车马繁杂之地,均宜以徐行,不得超前拥挤。”

一直到1915年袁世凯称帝(洪宪元年)所编撰的《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中的《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第四条第5项中规定“道路交叉处所应指挥别向车马暂行停止,以让汽车通过;如遇两汽车纵横相値时,应指挥东西向者暂行停止,以让南北向者通过”。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交叉口的让行原则,以道路走向为标准,东西走向让南北走向先行。至于这个规定是参考1903年美国纽约警察局的《街道交通驾驶规则》,还是因为考虑到北京当时主要道路的走向而制定,目前已无从考证了。

民国期间,交通管理的法规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1934年(民国23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发布的《陆上交通管理规则》,是我国的第一部全国性的交通法规,且对我国后来的交通法规有深远的影响,在《陆上交通管理规则》对交叉路口的优先通行权进行了规定,但缺少对于交叉路口相邻方向直行车辆的通行规定,一直到1946年(民国35年)《首都警察厅警员训练所讲义》的第八章第一节第三项规定“以交通物体相互间关系位置而决定者,即右方驶来之车马,较之左方驶来之车马有交通优先权”。

这是第一次“让右原则”的体现,不过此让右是指交通警察右方,而非车辆之右方。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各地区根据区域情况,对交通管理进行了规定,1950年8月23日广州市政府公安局公布的《中南区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让右原则”,其在第十五条中规定:“车辆进入无交通岗警或无交通信号之交叉点时。须遵守下列之规定:

(三)车辆由相异方向欲同时进入交叉点时,须让右方而来之车辆先行”。与目前《道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基本一样。但在1951年3月27日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里,没有继续沿用“让右原则”,取而代之的是引入支路和干路的概念,其在第十条中规定“在交叉路口各方向同时来车时,支路车应让干路车先行”。

1955年08月19日,公安部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中对交叉路口的让行规则进行了修订,其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新规定解决了老规定中都是干路或支路时,让行规定法律缺失的问题。

该规定一直沿用了33年,至1988年8月1日,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继续沿用《城市交通规则》中的规定,对路口让行规则进一步翔实,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该规定过于冗长,在实际应用中对驾驶人来说难于判断,应用性不强,因此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并在同时配套道法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取消了干路和支路的规定,从此之后交叉路口不再区分干路和支路,都具有相同的通行权,也不再区分车辆类型,将“让右原则”贯穿到交叉路口的通行始终。

关于“让右”的详细规定

法律法规对“让右原则”进行规定之后,因为大多法条规定较为简洁,无法对实际情况一一列举,导致在实务应用中出现了不同的问题,各国对此的规定也不相同。

例如我国的《条例》里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条规定只明确了右方来车的先行权,但是否适用所有右方来车、是否区分右方来车转弯或是直行,该法条与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出现冲突又该如何处理却并未说明。

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在2008年10月13日在答复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中(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中作出了具体解释,答复将让右情形分为三类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总结来说,在我国,“让右原则”的适用于双方都是同一行驶行为,即都为转弯或者直行;如果不同行驶行为,还是要适用转弯让直行的原则,即“转弯让直行原则”是要优先于“让右原则的”。

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其在无控制的交叉路口的让行原则与我国的不同,第一个不同是有四个让行原则,分别是“优先到达原则”“多车道优先原则”和“铺装路面原则”以及“让右原则”。

“优先到达原则”是指通过十字路口时,先进入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行权。“多车道优先原则”是指在单车道或双车道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要让行于在三车道或三车道以上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如图3所示;“铺装路面原则”,是指在未铺装路面上行驶的车辆,行驶至与已铺装路面相交的路口,必须将优先通行权让给在已铺装路面上行进的车辆。第二个不同点是上述四个让行原则的优先级是递减,“让右原则”的优先级最低。第三个不同点是其“让右原则”适用所有右方来车类型,而不具体区分是转弯还是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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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美国得克萨斯州“多车道优先原则”

在靠道路左侧行驶的澳大利亚,根据其道路法规定“在没有标志或交通信号控制的,也不是T形的十字路口,驾驶车辆让位于从右侧驶来的任何车辆,包括自行车。这被称为‘让右规则’”。“让右规则”贯穿于交叉路口让行规则的始终,无论右方来车是直行或者转弯,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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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澳大利亚“让右规则”示意图

规定“让右”的原因解析

“让右原则”虽然在大部分国家适用,但究竟为什么大多数国家在十字路口采用“让右原则”却缺乏这方面的研究,目前对采用“让右”而非“让左”有下面几种说法。

(一)为了保护驾驶人


一种说法是在规定右侧行驶的国家,采用“让右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驾驶人。因为靠右行驶的国家驾驶室在左侧,在通过路口时,如果与右侧来车相撞,有概率会撞到右方来车的左侧,即驾驶位位置,为了保护驾驶人,所以要让行右方车辆。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一些漏洞,一是因为车辆碰撞的部位具有概率性,与右方来车碰撞时,不一定撞到其驾驶位;二是副驾驶的乘客难道就不应该受到保护吗。三是这也不能解释在一些靠左行驶的国家,也规定“让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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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车辆与左、右两方车辆碰撞示意图

(二)为了避免视野盲区


还有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实行“让右原则”是考虑了汽车视野盲区的问题。对于驾驶位在左侧的国家,由于汽车A柱通距离驾驶员非常近,因此很容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且左侧的A柱盲区比右侧的要大一些。

对于通过路口的车辆来说,对右侧驶过来的车辆观察视野要优于左侧驶来的车辆。但这种说法也经不起推敲,一是A柱虽然会带来一些视野盲区,但左右两侧盲区的角度区别基本不大,如图6所示。

二是车辆是运动的,不能从静止的角度去判断。三是从运动的视线变化来分析,左舵的车辆对左侧来车的观察距离更近,视线也更直接,左侧情况也更容易发现。所以解释“让右原则”从视野盲区的角度上讲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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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汽车A柱的视线盲区示意图

(三)因为习俗而来


还有一种说法是来自欧美的习俗。在英语国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right before left",德国人也常说"rechts vor links",都是“右先于左”的意思,类似于我国常说的“男左女右”。因此在制定交叉路口通行规则时,为了便于民众记忆以及顺应民众的生活习惯,将该规定应用在交叉口的交通秩序管理中。

(四)让右有更长观察时间和反应距离


对于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国家,在适用“让右原则”时,因为车辆是靠右行驶,所以在进入道路时,相较于对左侧道路来车的观察,对右侧来车的观察时间更长,且也有更多的距离制动。如图7a所示,红车如果让左侧来车先行,则需要停在停止线以内;如果红车让右车来车先行,则可以驶出停止线,进入路口半幅之内,这让其有更多的距离和时间来观察右方来车,从而进让行,如图7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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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a 图7b

本文认为,从路口让行原则的发展以及对“让右原则”的分析来看,让右并不是基于技术以及安全层面的考量,而是更多地由于管理需要,并结合民众习惯而制定出来的一个规则,且随着公约的制定,在全世界开始普及适用。

因为在交通管理的发展过程中,交通冲突主要就发生在交叉路口,为了让交通流顺畅地运行,各种交通信号发展而出,但不得不承认的一个问题是,不可能在所有的路口都安装相应让行信号,一些农村道路、城市小路、内部道路等发生交通冲突后,就需要有一个原则来指导交通流的通行,所以“让右原则”就应运而生。

后续“让右”的发展方向

我国和国外在适用“让右原则”的目的和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首先国外在交叉口有多个通行原则,且使用“让右原则”的优先性是很低的,优先性由高到低的一般排序是:

标志、标线、信号灯;干路与支路;最后才是让右原则。这是因为国外设立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两条小路形成的交叉路口,例如两条小街道之间有一个小十字路口,该路口交通流量小,交通冲突少,在经济上考虑可以不设置任何特殊的标志,依据让行原则完全可以满足交通需求。

其次国外应用“让右原则”时,是一律适用,即不管右方来车是转弯还是直行,都要一律让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道路建设长足发展,我国2004年确定的“让右原则”以及其的适用已经慢慢不能满足目前交通的需要,也存在一些在实务应用中的弊端,本文结合实务应用,展望分析一下“让右原则”今后发展的几个方向。

(一)支路让干路与“让右”结合


国外的发达国家,例如欧洲老牌强国,德、法、英、意大,以及美国等,已经过了大基建的时代,城市化已经完成,城市的道路格局也已经基本确定,中西城区内道路较为狭窄,针对两条小街之间形成交通流量小的小十字路口,使用“让右原则”基本能够满足需要。且国外在路口有多种让行规则,普遍适用标志、标线、信号灯;干路与支路;最后才是让右原则,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干路与支路的概念民众能够明白和确定。

我国对于干路与支路的概念在2004年道法中进行了删除,究其原因一是我国高速发展,城市不断外扩,道路修建一日千里,十几年前的城市主干道在如今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交通需求,客观条件上已经比不上后修的道路,在两条道路交叉后,民众很难去区分支路与干路。

二是因为不断地道路基础建设,已经确定好的道路又会因城市的发展进行改造,道路性质变化频繁,所以删除了这个概念而统一用“让右原则”,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结束,我国城市交通设置基本建设完毕,为了保证交通流的顺畅,特别是针对普通公路和农村道路支路较多且复杂的情况,干路与支路的让行规定更为科学合理,也必将再次回到我们的道法让行规定之中。

(二)“让右原则”的适用性加大


国外的让右原则,大多数是一律适用,即无论本车道或者右方来车如何行驶,转弯或者直行,一律适用“让右”。而我国的“让右”的适用优先性低于“转弯让直行”,即只有双方都是转弯或者直行时,才适用“让右原则”,如果一方转弯一方直行,则适用“转弯让直行原则”,这种规定在多年的实务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难以判断,出现争执纠纷。因为在十字路口适用何种让行原则与行驶方向有关,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右方来车是转弯还是直行直接关系到责任的认定,而这种事故现场呈现特征并不明确,交通警察仅凭事故现场难以区分,责任认定极为依赖双方陈述,最后导致事实不清,无法认定的情况。

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与结果不成正比。公平的司法是导致危害后果的行为越恶劣,则受到的处罚越重,但在对“让右原则”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应用中,却倍道而行,以图8为例,案例1中,红车为直行,与直行的白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让右原则”,红车应当让行白车,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案例2中,红车为直行,白车为右转,两车发生碰撞,依据“转弯让直行原则”,认定白车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中的白车相较于案例1,因为是转弯,常态下速度更慢,双方观察的时间更充分,造成的危险性更小且危害后果更小,但却要承担全部责任,而案例1中的白车直行,速度更快,造成的损害更大,却因为“让右原则”不承担责任,这不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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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案例2

图8 路口事故碰撞示意图

因此,在后续的道法修改上,应当对“让右”原则进行细化,让其适用范围更强,即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适用“转弯让直行”,相邻方向行驶的车辆应当适用“让右原则”,不再区分右侧来车的行驶方向。

(三)更多地应用让行标志标线


如前方所分析,“让右原则”是在无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时才适用,且适用时驾驶人难以区分,例如一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对于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它具有优先通行权,但对于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它又需要让行,在实际行驶过程中,车辆很难去观察,所以只能停车观察,这导致了交通不顺畅的问题。且有一个法律漏洞,就是四向都有来车时,谁又应该先行呢?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国在路口交通管理中,极为依赖交通信号灯的使用,在没有信号灯的地方就按照“让右原则”和“转弯让直行原则”进行管理,极少地使用让行标志、标线,极低使用率又带来驾驶人对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陌生。

未来对于交叉路口的治理会从不确定性走向确定性。即较大的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在较小的路口设置让行标志或者标线,才能让确定的交通信号取代模糊的让行原则,让道路交通更为顺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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