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收藏

点赞

  1. 主页 > 资讯 > 更多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出台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意见

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501752832100143.png

1、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效满足了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应当予以鼓励。但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亟待予以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指出,共享单车作为分享经济催生的新业态,要深入研究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指导,为分享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联合有关部门,在各地管理实践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2、制定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组建了联合工作组,密切关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态势,对相关网络舆情和媒体观点等作了系统分析,对北京、深圳等城市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发函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经征求相关部门和主要运营企业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工作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包括政协委员、基层政府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公司职员、学生、普通用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研发企业等各方面代表,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经统计,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电子信箱和信函等渠道,共收到反馈意见780件。社会各界反馈的所有意见,我们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尽最大可能采纳各方意见,未采纳意见也作了深入评估,并组织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和政策评估。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并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由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实施。

1501752845322738.png

3、起草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分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互联网+”为契机,聚焦热点和焦点问题,加强制度设计,促进规范发展。

二是坚持鼓励创新。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结合各地实践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方向性要求,同时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作用,为地方细化措施留有空间。

4、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16条,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措施:

1、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一是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二是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城市特点、发展实际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三是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等。四是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2、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3、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

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4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管理责任,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blob.png

blob.png

5、有关事项的说明

1、关于鼓励新业态创新

《指导意见》在文件标题中明确了“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总体方向,充分肯定了其积极作用,提出了“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发展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了发展定位、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等鼓励发展政策。二是鼓励新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所属车辆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关于车辆投放机制

《指导意见》规定,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3、关于车辆停放问题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社会十分关注,反映也较为强烈。《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多方共治原则,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共同治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城市政府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施,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二是落实运营企业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积极探索电子围栏等管理,取得了一些经验。三是加强对用户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发展,遵守社会公德。

4、关于不鼓励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

《指导意见》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考虑有:一是车辆普遍超标。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等。为此,建议各地审慎对待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发展意向的,要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范各类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

5、关于用户实名制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有必要实行实名制,也有少数用户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建议通过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的实名制,来替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目前,各主要运营企业现实操作中均采取用户实名制,并且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看实名制也确有必要。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引入信用手段推进该领域的信用建设。

6、关于禁止未满12岁的儿童骑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指导意见》规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目前,各主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新投放市场的自行车已用醒目颜色张贴了“十二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等安全提示语。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关于押金和用户资金安全监管

用户资金安全是“守住安全底线”中的底线之一。《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鼓励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助于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一些运营企业目前正在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二是鉴于当前通过收取押金来约束用户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需要,《指导意见》对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三是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四是要求运营企业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来提供。

8、关于运营企业退出市场后的保障工作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近期,个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决定退出市场,并公告了后续用户资金退还等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精神指导有关方面建立完善制度,认真落实好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要求,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情况,在企业退市时防止企业因规避经营风险而拖欠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QQ图片20170424100053.jpg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等材料,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加载中~

你可能也喜欢这些文章




稿
意见反馈0
商务合作

商务合作 扫码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