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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对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作出规定

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受国务院委托,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伟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民用航空法亟待修改完善,包括: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存在制度短板、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对制度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民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有待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强化等。

据介绍,修订草案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在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方面,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施。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

修订草案对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作出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明确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也作了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提出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加强对旅客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专设一节,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还强化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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