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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监管与运营模式分析

历经5年时间创新研究实践的数字公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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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化监管,公司化经营

1.监管的模式与问题分析

目前,城市公交作为服务城市市民的基础性服务行业,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强监管,监管的形式一般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时,对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这形成了监督管理的基础。

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对公交企业的监管,一是经常会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越位的现象,无法准确把握监管的度,二是轻监重管,监督需要更高的专业化能力与水平更注重系统性、协同性,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并滚动的行业监管标准。而行业主管部门对公交企业的管理则可以具象化、碎片化和随意化,相对来说自由裁量权更大。

因此,尽管各地也尝试出台一些类似“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行业监管与发展的文件,但行业主管部门该监督什么、该管理什么的边界并不清晰,甚至这个问题并未引起公交行业人士的思考,监管的模糊化将严重影响城市地面公交的良性发展。

2.公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公交发展的实践证明,公交企业化运作是目前条件下相对最有效的方式,企业内部的集约化组织方式保障了公交企业这种运营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要推动公交服务水平的提升,就必须确保公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许经营模式所确定的公益性要求,自主开展公交服务经营活动,发挥企业化运作的优势,通过集约化方式为公众提供最具性价比的公交出行服务。

如果反其道行之,将公交服务的供应商确定为政府机构等不具备经营属性的非市场主体单位,则完全无法集约化充分高效利用资源,无法提供最优性价比的公交服务,最后一定导致城市公务水平的不断降低,并让不断恶化低效的公交服务持续驱离公交乘客

3.如何构建合理适度监管与有效营运的良性机制

通过特许经营而拥有独占性,并按照企业化运作提供服务产品,同兼顾市场性和公益性的企业,接受行业监管是必须的。构建合理适度与公交企业有效营运的良性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明确界定公交服务的产品标准与属性,交通运输部从国家层统筹融合客运与地面公交,出台服务乘客出行的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定信,件,明确界定客运与公交服务公众出行的服务产品属性。

(2)明确界定公交(客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区分其市与公益性属性,并分类规制与监管。

(3)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交通领域的职责权利。

二、市场性与公益性的融合分析

公交企业是城市公交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在城市功能与行业属性上具有自然垄断与公益特性,同时在生产特性、功能特性与制度特性上又具有与其他行业、企业明显不同的特征,因此公交企业的发展必须解决其市场性与公益性融合的问题。

1.公交的市场性分析

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盈利性要求与公交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是有-定冲突的,但与公交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并不完全矛盾,公交的公益性并排斥市场化的运作规律,市场化的企业运作也可以在行业的公益性与企业的市场性之间取得平衡。公交企业的市场性特征如下。

(1)公交营运主体的企业化特征明显。股东方对公交企业有明确的务指标与经营指标的要求,公交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切实按照企业化运作。

(2)公交服务评价的市场化机制完备。公交营运主体提供出行(位移服务,公众依据性价比的原则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公交服务或者接受哪一种公交服务。特别在目前出行方式更加多元,选择更多的情况下,公交营运主体必须在市场化原则指引下,提供最具性价比的优质服务产品,才能够得到公众与消费者的认可,才具备良好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价值。

(3) 公交企业兼具外部的市场性与内部的市场性。公交企业在提供出行服务方面,面临着公众更多元的出行选择,承受了市场化竞争的选择压力。在公交企业内部则存在以“降本增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这种内外部兼具的市场化机制作用下,公交企业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与规律全面开展市场化运营。

2.公交的公益性分析

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特征。在实施特许经营后,由于公交行业的公益性是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基本职责,要公交企业承担起本应是政府的社会义务,就必须建立起弥补企业因承担社会公益而带来经济损失的财政补偿机制和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管机制实施特许经营后,由于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将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经营公交业务,政府主管部门将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也属监管正常要求,并将安全服务作为考核的重中之重,以考核结果和市民对于公交企业的满意度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和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而言,由于所经营的区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性,且受到政府的政策保护,公交运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体现将更为显著。

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在营运时间安排上,以公众需要为主。

公交企业在确定什么时间发车、什么时间收车、什么时间减少车辆、什么时间增加车辆等问题上都不是从自身的便利性与经济性方面确定的,而是必须从公众的需要和利益来确定。

(2)在营运线路的安排上,以公众便利性为主。

现代地面交通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立体化交通网络体系,如何确定公交的营运线路,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交企业应从公众的需要出发,合理组织营运线路,使不同区城的公众都方便出行。

(3)在营运设施的配置上,不断体现“科技公交”理念,持续满足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公交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公交企业必须不断加大对自身硬件、软件的投入,不断提升服务的智慧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公交的便利性与舒适性水平。

(4)在公交车辆的外观设置上,要不断满足城市整体性要求。

城区的美化建设是现代社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陶冶公众情操、净化社会风气的教育力量,公交企业要不断提高车辆的外观美感,使公交车成为城区流动的风景。

(5)在服务质量上,要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心理需求。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需求的满足达到了一定水平之后,心理需求自然也显示出来,公众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被服务时要求达到心情舒畅和愉悦已经成为公众的基本要求,因此公交服务企业要不断提高公交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让公众感到满意。

3.公交的市场性与公益性融合机制探讨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是在政府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约束下为市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一个经营单位,它更多地体现出企业的社会公益性特征。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个经济实体,需要进行企业管控与自主发展,通过利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保证公交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追求合理的企业利润,从而实现公交企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只有公交企业实现良性的自我发展,才能保障为社会提供持续、稳定、优质的公交服务。

为了实现公交特许经营企业的使命,在日益凸显其社会公益性的同时也要兼顾其实现经济效益的需求,两者相辅相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交企业的投人支出将持续增加,公交特许经营企业作为公交服务的提供者,无法独立全部承担公益性责任。政府应该通过向企业购买公交服务的方式回馈社会公众,提高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

但作为公交企业,必须在特许经营框架下,兼顾公交企业的市场性与公益性特征,实现多赢局面,实现良性发展。

(1) 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角色定位。

实施公交特许经营后,政府的管理职能并没有削弱,而是得到了加强,因为在特许经营条件下,必然出现经营的垄断性,政府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和公交市场的监管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就显得特别重要。

当然监管的内容、重点与手段都应该调整和变化。

公交企业拥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利益,是公交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线路资源与营运组织方式优化、车型配置等方面应当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以更好地满足客流市场的需求;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公交企业经营权的授予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则是通过向公交企业购买公交服务提供给广大市民不应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但是对于关系民生的公交行业来说,政府始终是相关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应通过对企业执行各种管制政策和进行一定的行为约束以确保整个系统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2) 赋予公交企业在营运组织模式、线路规划与优化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

应将公交经营区域内的线路规划与优化权利授予公交企业,公交企业可以根据区域内公众出行的需求特征调整优化公交组织模式。

(3)加强公交企业内部管理。全面加强公交营运安全与服务质量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企业的市场化经营,确保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与股东方的合理回报,促进公交企业与公交服务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张革初,滴滴优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期在公交行业从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在深入研究公交数字化发展转型路径与需求的基础上,系统性地在全国率先规划并开发了数字公交平台系统,形成了“一中心、两平台和多应用”的数字公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公交行业提供数字公交系统化解决与操作方案。

赛文荐书:本文摘选于《动态公交:创新与实践》一书,该书是作者带领公司研发团队历经5年时间创新研究实践的数字公交成果,在“定线、定点与定时”传统公交服务基础上,创新推出了“定点、不定线、不定时”的动态响应公交新服务,目前该服务已在全国多地上线运营,为公交乘客提供了优质的出行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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