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黄灯亮时”中“时”这个字的含义
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引言:前段时间,笔者在公安交警的“两拐”业务群里,与一个外地同行就“‘闯黄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该定责”问题进行了辩论。一方认为不应该定责;另一方的观点是必须定责,并且引用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线》中的停止线条文,进行反复强调和分析。因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最后“不欢而散”。为此,笔者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陈述理由,筛选了网上搜索结果、抢灯处罚溯源、法律条文理解、技术逻辑分析等内容,阐述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供业界讨论。
01
在网上AI搜索“闯黄灯”(也称抢黄灯)相关问题
(一)交叉口“闯黄灯”发生事故是否定责?
搜索结果一:根据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其目的是提醒驾驶者信号机将发生变化,从而做出相应的驾驶决策,“闯黄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法条例》,下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要停止通行。二是交通事故责任:如果“闯黄灯”引发交通事故,“闯黄灯”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划分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三是处罚措施:虽然目前对黄灯亮时不按照规定通行的行为一般不作处罚,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闯黄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可能会被扣除6分并有可能遭受罚款处罚。
搜索结果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下同)黄灯表示警示,机动车在黄灯亮起时应当减速停车,如果未越过停止线则应停止通行。“闯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对驾驶员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6分。道路交通所谓“闯黄灯”是指黄灯信号亮起时,车辆未完全停止而继续通行的情况。交警部门强调,“闯黄灯”已经成为引发路口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因此驾驶者在面对黄灯时应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安全通过路口。
(二)“闯黄灯”和“闯红灯”的车辆相撞责任一样吗?
搜索结果一:“闯黄灯”车辆和“闯红灯”车辆发生事故,同等情况下“闯红灯”车辆的责任大,具体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判定。一方过错造成相撞的应负全部责任,两方都有过错造成相撞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搜索结果二:在交叉口一车“闯红灯”、一车“闯黄灯”,双方的责任通常被认为是等同。这是因为双方都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都存在过错。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定。根据《道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责任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此外,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如果“闯黄灯”的车辆在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行,而“闯红灯”的车辆则直接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这种情况下,“闯红灯”的车辆责任会相对更大一些。
(三)延伸“抢绿灯头”和“抢绿灯尾”车辆事故,谁的责任大?
搜索结果一:《道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因此,转弯车辆在绿灯尾时应当确保不影响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如果绿灯头为直行车,绿灯尾为转弯车,且直行车没有违章,转弯车应当负主要责任。因为转弯车需要确保不影响直行车的正常行驶。
搜索结果二:《道法》规定“灯头让灯尾”,发生事故抢灯头的应该让抢灯尾的车辆。无论是对向而行还是侧向车辆。
综合分析总结以上三个类型问题的搜索结果,总体来看,网上对“闯黄灯”这一问题的观点,主要还是对《道法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句话的理解。通常认为,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需要停下来,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咨询了包括事故处理岗民警在内的一些业内同行观点和看法,多数人认为,“闯黄灯”一方发生事故,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黄灯亮起的时候,车辆已经通过停止线继续通行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02
从法律条文的理解
(一)从法律条文上理解
1.《道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道法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三个“时”的含义相同。这里出现了三个“时”,绿灯亮时、红灯亮时和黄灯亮时,前面两个亮时,应该说的是一个时间段,大家都好理解,不可能是绿灯或者红灯亮起那个时间点,而应该描述的是绿灯亮起到绿灯熄灭那个时间段,当然红灯亮时也是这个含义。到了黄灯亮的时候,很多人就理解为黄灯亮起那一个“瞬间”,但法条上并没有把“黄灯亮时”表述为“黄灯亮起时”,且在“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表述后,也没有添加“未越过停止线的不能通行”的描述,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条文的严谨性。
4.几次修订都没有改变条文。《道法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最终的解释权,但是国务院对条例三十八条的黄灯描述并没有补充。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道法》从200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历经了2011年和2021年的两次修订,并没有对信号灯“红”“黄”“绿”三色的作用进行修改,因为全世界对红黄绿灯色基本都是这样规定的。《道法条例》从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2017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也没有对其中的第三十八条进行修订。
(二)法律条文制定应符合逻辑和实际需求
法律本身一直都在追求公平正义,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坚守,法律公正性无从谈起。从人类生理和心理的特征来讲,对世界的整体认识是有限的,任何知识或者信息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特别是在网络上检索和查询后那些相对被“普遍认知固化”的结论。我们解读这个《道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的三个“时”(绿灯亮时、红灯亮时和黄灯亮时)的时候,要从立法的初衷去看待这个问题。
因为法律不可能强人所难,必须要符合基本的逻辑和自然科学,法律要考虑人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良法而治、普遍遵守。
(三)回顾“闯黄灯”的产生背景
1.出现在一个新闻通稿上。2013年1月1日公安部以部令的形式,正式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版),规定里并没有“闯黄灯”属于交通违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描述,该文的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是对违反道路交通信号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记6分的措施,也没有提到“闯黄灯”。
而这个“闯黄灯”(抢黄灯)要处罚的解释是出现在《公安部令123、124号一百问》(简称《一百问》)的第69问。
原文如下,问: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的行为处罚吗?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2.“闯黄灯”将处罚为什么被叫停?这条信息被媒体报道,争议很大,部分车主们吐槽。比如:如果黄灯是禁止的含义,那与红灯的区别在哪里?根本停不下来,特别是距离路口很近的时候,如何停车?这样非常容易造成追尾事故?……一时间,取消或者暂缓的声音占据了主流。
由于讨论激烈、观点各异,特别是反对声音较大,各地暂停了“抢黄灯”的处罚。为什么《一百问》里面就这个第69问争论较大?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国内当时有一部分城市是没有响应的,甚至没有进行宣传,多数是当时使用的SCATS、SCOOT等信号机的地区。
经历这次激烈的讨论后,国内的一些媒体报道与宣传,进入路口的车辆开始注意控制速度,也就是减速慢行,更加注意路口的观察了,69问从另一个侧面也对事故预防确实起到了促进作用。
03
从技术层面的理解
(一)控制“闯黄灯”行为的背景
部局延伸解释“闯黄灯”主要是为了预防路口日益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借鉴NCHRP500的数据,亡人事故中有23%发生在路口,路口亡人事故中有29%发生在信控路口,信控路口亡人事故中有84%发生在城郊结合部。这些信控路口亡人事故的59%是涉及与其他车辆的侧向碰撞有关。需要控制车辆进入路口的速度,减速慢行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损害后果。
(二)路权的意义
前段时间在纪念道交法颁布20年的一篇文章中,李耕老师专门提到了开始重视“路权”概念的由来。
在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引入了“路权”这一个重要的概念,按照路权的定义,如果双方都维持原来的方向和速度有碰撞的风险,其中一方维持原有状态(proceed)的权利。这个定义意味着,拥有“路权”的一方可以proceed,“让”的一方不能影响它的正常行驶。换句话说,拥有“路权”的一方不必“减速慢行”。
《道法》的颁布实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在此之前,包括1951年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1972年的《城市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强调的都是“减速慢行”。“一慢二看三通过”这个著名的口号,就出自1972年《城市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一直到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仍然是不分优先顺序、不分路权归属,一概要求减速慢行。2004年颁布的《道法》有两个非常重要改变。首先,不再一概要求减速慢行;对有控制设施的路口,规定是遵照控制设施的指示通行;仅在没有控制设施的路口,才要求减速慢行。其次,保护“正常行驶”的权利,比如:规定了圆形绿灯左转不能妨碍直行车辆、变道不能够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
(三)正确认识交通信号的作用
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信号的主要是为了安全或者效率,这仅仅是两个方面的作用,客观说应该有6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安全,信号的重要作用,当然是能够保障安全,用时间换空间,分配通行权,安全是交通设计的第一要务。
二是效率,道路的通行能力是有上限的,信号的目标就是为了提高效率,最大可能的接近能力上限,饱和交通流进入路口,通过信号灯反而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启动延误。
三是公平,交通公平与安全效率密切相关,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该获得公平和科学的通行权,交通时空不仅仅是给一种交通运输方式的。
四是可靠,这是指出行时间的稳定、一直、可以预测、可以计划。
五是舒适,舒适与安全是互相影响的,以人为本,降低出行(驾驶)任务负荷度,驾驶负荷度越低的道路是越安全的道路。
六是环境,交通控制系统是保障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
(四)基本逻辑分析
1.黄灯属于过渡信号。比如你驾车经过一个路口,前面是绿灯信号,突然绿灯变成了红灯,如果距离较远,你可以平稳的停车,但是如果距离停止线很近,那么就可能闯红灯。显然这种“突然应对”,将导致风险和混乱,并不符合交通控制的基本原则,没有给驾驶人提供足够的反应时间。
通过在绿灯和红灯之间增加“黄灯”,可以有效改善这个问题,当“黄灯”亮起,就是告诉驾驶人绿灯信号机即将变成红灯。当驾驶人看见黄灯的时候,可以根据当前的速度以及停止线的距离,判断并做出即时停车或者继续通过的决策。
2.黄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这是一个与运行速度有关的计算。原则上,让驾驶人看到绿灯变成黄灯时,能够在停止线前平稳停车,黄灯时间=反应时间+制动停车时间,相关标准和控制手册建议黄灯时间段的长度为3-6秒(平坡)。其实涉及三个变量:感知反应时间(PRT)、速度、减速度。
3.关于“两难区”。这里还要说一个概念就是“困境区(Dilemma Zone)”或者叫做“两难区”,当驾驶人位于交叉口的进口道某个范围内看到绿灯信号转变为黄灯信号的时候,会出现决策困难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黄灯长度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驶人难以决策,比如:黄灯时间段太短或者太长导致驾驶人难以应对;另一类是,黄灯时间段长度设置比较合理,但是因为驾驶人的决策过程不一致带来的不确定性。
4.人的差异化和局限性。每一个驾驶人的年龄、心理、性格、习惯、生理、认知水平等都可能存在差异,黄灯亮起瞬间,距离停止线的距离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量因素,100米、80米、50米、30米、20米、5米这几种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判断决策,特别是30米和20米这两种情况,可能前面驾驶人员觉得可以通过,后面的跟随车辆驾驶人认为无法通过。
或者前面驾驶员认为不能通过,后面驾驶人觉得可以通过而加速前行,就可能造成追尾事故。信号控制配时的交通工程师只能做到让大多数驾驶人做出合理的判断,以保障安全通行,却无法保障所有人都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
5.关于交通配时的“清空时间”(也称为“清尾时间”)。之所以引入“全红时段”的概念,就是驾驶人角度来看,此时正看到自己面对的信号灯由黄灯变成红灯,也就是我们说的“清空时段”。
设置黄灯时,为了确保驾驶人能够在黄灯终止前进入交叉口,远在临界点下游的驾驶人在黄灯时段结束时将完全进入或完全离开交叉路口。然而,当黄灯时段开始时,一些刚通过临界点接近交叉口的驾驶人可能在黄灯时段结束时勉强越过停止线。
因此,只有在清除了任何与这些驾驶人可能的冲突之后,才能释放冲突流向上的交通。
为了做到这一点,在黄灯转换时段结束后,引入了全红时段。全红时段的长度是与交叉口尺度紧密相关的参数,在道路交通控制与管理技术里面有章可循。这就是为什么说绿灯间隔时间(Inter-Green Time)是交通控制的一个基础,相互冲突的一股交通流的绿灯结束时刻和下一股交通流的绿灯开始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这就需要清空时间。清空时段是为了保障安全的配时措施,针对的对象可能是机动车速度、自行车速度,也可能是行人。
04
结语
黄灯问题是道路交通控制领域最基础问题之一。当交通信号由绿灯变黄灯时,车辆从当前速度到刹车停止需要一定时间,也必然会继续运行一段距离,这是不受驾驶人意志影响的物理常识。
而此时道路上的车辆可能运行于距离停止线的任何位置,所以必然会有一部分车辆因无法停车而进入路口。这个现象不是驾驶人素质和水平的问题,而是物理规律,很多时候不闯黄灯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黄灯只是用来表达道路使用权的过度信号,要解决路口冲突清空,需要设计专门的全红清空时段来完成。
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机动车信号,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交通信号灯由黄灯转换为红灯时,机动车已经越过停止线的,不认定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面对争议,近期部局也有明确。
综上,笔者认为《道法条例》第三十八条这个“黄灯亮时”的“时”,表示的是黄灯亮起到熄灭这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作者简介:王赟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警务技术交通技术类设施设置四级主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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