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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提出,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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