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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聚合模式健康发展

从政策制定、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执法落实以及司机、乘客体验等不同角度,阐释了对《通知》的理解和认识

5月31日下午,共享出行蓝皮书编委会在京组织召开了主题为网约车聚合模式健康发展的研讨会,重点围绕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于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开展研讨。共享出行蓝皮书编委会的顾问和编委,特邀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等20余人参会讨论。

中国公路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柱庭教授,做了专题汇报。他提出要贯彻执行五部门的《通知》,应该做到四个坚持和四个不偏离。一是,坚持双轮驱动,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要领会好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平台经济的最新指示精神,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头部平台企业探索创新。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偏离法律法规的轨道。网约车和聚合平台出现的问题,以应有法律法规能够解决的,就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已有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不用再另起炉灶。三是坚持扬长避短,不偏离社会常理。正确看待聚合模式发展为行业发展的贡献,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终的目的是要有利于消费者,方便老百姓。四是坚持多元治理,不偏离共建共治共享。聚合平台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治理最终是要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局面。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苏奎处长认为,对于聚合平台的性质,需要理解司机和乘客对聚合平台的认识,不能单单从别的法律文件上推演,他认为《中国共享出行发展报告(2022-2023)》开展的从司机和乘客端调查,认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违背社会常理,对聚合模式的性质,可以借助消费者和司机的调研和访谈获得更全面的认识。他也提到,聚合平台类似电商平台,但是也有所不同,他认为目前聚合模式与国外Google map所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所不同。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更加强调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做好更严格的安全合规,不同模式有不同的合规成本,因此,中国发展出了独特的聚合模式。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顾大松主任认为,《通知》体现了依法立规和政府对行业的政策引导。他认为,聚合平台符合交通强国建设、鼓励发展平台经济等国家的战略方向,为消费者与相关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聚合平台是聚合出行服务的经营主体,而出行领域涉及人身安全,需要特别监管。从《通知》看,聚合平台具有电商平台的性质,但不一完全是电商平台,在电商平台的基础上,又承担了承运人合作方的角色。因此,在相关法律规范尚末调整前,对聚合平台的管理需要坚持合作共治的原则,建议各方积极通过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方式,共同建设团体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对《通知》中聚合平台依法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进行清晰认定,明确首问负责投诉处理机制等。目前由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牵头发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经—年多研究,已形成定稿,近期将正式发布,希望能够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合作治理提供支持。

北京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第十五支队副支队长伊红平认为,聚合平台需要规范发展,其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聚合平台是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组成部分,是流量的提供者,应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部分责任;二是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是合作关系,不能代网约车平台履行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履行的责任,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和驾驶员管理;三是聚合平台的主要责任是面向乘客并匹配供求信息,而不是面向车辆和驾驶员,要避免越界行为,坚守自身的定位。聚合平台不仅要承担企业自身的责任,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助力行业发展。

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出行新业态组组长范越甲提出,从流量层、技术层、运营层和运力层四个层面理解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在前两个层面,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对于行业新进入者和中小企业来说不具优势。在运营层面,聚合平台为大多数中小网约车平台迎来生机,但是这些企业也面临品牌失效等问题,沦为仅提供运力的角色。目前,网约车平台竞争激烈,司机工作强度大而收入不高,不论是聚合平台还是网约车平台应注重司机的权益保障。在乘客与司机发生纠纷时,执法时仍存在找不到责任主体等问题,目前规范文件未在执法细节上有明确规定,头部企业应起到榜样作用,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代现峰律师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提出以下三点,一是网约车归根到底是乘客运输合同,应不违背民法典合同编的便利交易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二是网约车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坚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过错原则及共同侵权的规定;三是要考虑一般法在处理聚合模式下的局限行,要充分考虑适用特别法,如电子商务法。因此,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的边界需要明确,可试行制定团体标准。

携程租车用车安全与政府事务总监刘震认为,聚合平台确与网约车公司合作,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至少用户查询和选择是在聚合平台上进行的操作,定义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由聚合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容易混淆网约车平台法定承运人责任,可能造成两方平台责任不清晰、互相推诿的情况,尤其是网约车平台恶意推诿的情况。关于先行赔付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履行对乘客的先行赔付义务,聚合平台需要做好督促;若网约车平台拒不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聚合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赔付,保障客人的及时救治。如果直接要求聚合平台履行先行赔付,网约车平台作为实际承运人可能出现怠于履责的情况。聚合平台不应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定价,但当网约车平台如出现低价扰乱市场、或设置非合理高价时,聚合平台需要做好监督和管理。

美团交通事务专家马博认为,认为《通知》的发布对于加强聚合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美团支持主管部门对聚合平台的规范管理。在具体的规范管理当中,需要注意到聚合这类业态存在着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中,一类是完全通过API接入正规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纯聚合模式,这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高度独立,聚合平台难以对合作的网约车企业、车辆、司机进行有效管控,且网约车平台具备独立履约能力。在这样的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好承运人的各项责任,聚合平台需要履行好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类是SaaS模式的聚合平台,这类聚合平台对于旗下的小平台及运力有较强的管控能力,而小平台自身在合规、安全、客诉处置、赔付能力等方面有欠缺。这时候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同时,也要把控好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与租赁商之间的边界,各自做好本分,不要跨界经营,或者在经营中逐步丧失本应具备的线上线下能力。。

T3出行政策研究专家赵晶希望网约车平台与聚合平台能成为“灵魂伴侣”,各自保有各自的“灵魂”,为网约车行业的多元化发展和生态繁荣贡献力量。

高德地图公共事务总监许占栋认为,高德地图对《通知》的出台表示欢迎、支持,将坚决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企业责任。《通知》明确了聚合平台的定义,确立了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分类管理。聚合平台整体参照电商平台,并结合网约车行业的特点进行管理。在合规方面,高德一直将安全合规作为业务发展的红线、底线,建立合作和开城双重核验机制,确保合作网约车平台资质合规。在推动合作网约车平台提高人车合规方面,通过经济手段和平台规则推动合作网约车平台提高合规率,协调主管部门解决存量司机考证问题。在保障用户权益方面,高德一直将用户体验放在首位,作出了敢坐敢赔的等承诺。针对安全事故,明确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直接由高德派专人到现场协同合作平台对接受伤用户及其家属,确保安全事故100%妥善处置。

许占栋也认为,聚合平台事前对人、车资质审核存在难度,更应发挥事中、事后的作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承担人车资质合规主体责任。同时,在操作层面有较大实施难度。一方面,司机、车辆信息是网约车经营的核心资产,出于竞争考虑,网约车平台不愿意向聚合平台提供车辆、司机核心信息;另一方面,不是合作网约车平台所有车辆都接聚合渠道的订单,同时网约车平台中司机、车辆变动频繁,按什么口径给存在难度。

北方工业大学纪雪洪教授主持了会议,并在专题报告环节向参会嘉宾分享了《中国共享出行发展报告(2022-2023)》中的“网约车聚合打车平台的调查研究”结果,该调查研究开展了2000名乘客和1800名司机的问卷调查,围绕司乘两端分析了其使用聚合打车模式的体验,使用场景,以及司乘两端对聚合平台服务角色、安全问题解决以及司乘权益维护的看法。与会多位代表表示,聚合打车平台的性质以及规范管理需要充分尊重和重视司机与乘客的感受和认知。

与会专家从政策制定、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执法落实以及司机、乘客体验等不同角度,阐释了对《通知》的理解和认识,发言既有高度、也有深度。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通知》对推动聚合模式以及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认为该《通知》是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事件,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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